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正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正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806号原告内蒙古正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6609597863。法定代表人吕绥生,公司经理。被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图力古尔,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正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正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正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3021元,(原告内蒙古正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来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书记员  苏日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