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加古产呷惹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古产呷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23号被执行人加古产呷惹,男,1983年1月9日出生,彝族,农民,原住四川省西昌市荞地乡,现羁押于四川省攀西监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1983010****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加古产呷惹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加古产呷惹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履行到期债务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核实。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加古产呷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劲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