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解俊国与赵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683号原告:解俊国,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生,住元氏县。被告:赵进国,男,汉族,1959年10月26日生,住元氏县。原告解俊国与被告赵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俊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俊国负担。审判员  张作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