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海波与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波,虞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4694号原告:任海波,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海南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亮,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原告任海波与被告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任海波负担(已预交)。7pu4ogr9sr1uvhgkxk案件唯一码审判员彭豫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吴展锋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彭豫梅撰稿:彭豫梅校对:吴展锋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印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