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云红、李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李云红,李云香,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安装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509号原告: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凤,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延胜,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红,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云香,���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孝伟,职务经理。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负责人刘铁柱,职务经理。原告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云红、李云香、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原告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曾在本院起诉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安装分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以(2016)黑0103民初10785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且当事人亦存在重合之处,原告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2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