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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某1与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裴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623号原告:杨某1,男,200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原告的母亲),女,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裴某,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杨某1诉被告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