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国清、刘建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清,刘建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1129民督1号申请人:王国清,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退休职工,住万年县。被申请人:刘建勇,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东方翰府西边)。申请人王国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国清称,2016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刘建勇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本金403000元,并由被申请人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16年6月底一次性付清,如违约本借款按月息两分计算”。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建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国清借款本金4030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费2448元,由被申请人刘建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聂裕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