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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向明与内江市居家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根萍、崔云昌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内江市居家乐置业有限公司,王根萍,崔云昌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68号原告:向明,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居家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王根萍。第三人:王根萍,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崔云昌,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与被告内江市居家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根萍、崔云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明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