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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址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于2017年7月3日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2017年3月21日13时许,借朋友严某2的身份证件登记入住华容县某酒店606房间。21时许,吸毒人员曾某、严某2、丰某等人先后来到该房间。后被告人刘某与曾某、严某2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时许,吸毒人员双某来到606房间,并要丰某联系蒋某购买毒品。蒋某送100元钱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麻古)的混合物到606房间后,双某通过微信转账将100元毒资给蒋某。接着被告人刘某与曾某、严某2、丰某、双某、蒋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的混合物。之后,吸毒人员陈某、谢谢先后也来到606房间,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桌上剩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的混合物。24时许,丰某、双某、陈某离开606房间。22日1时许,曾某联系“余老五”购买毒品。“余老五”将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的混合物送到606房间后。曾某用微信的方式支付了毒资,被告人刘某与曾某、严某2、谢谢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的混合物。之后丰某、陈某、双某先后回到606房间,也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的混合物。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入住登记等书证;证人曾某、严某1、丰某、双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