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鑫、张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陈鑫,张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性,汉族,1973年0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陈苏,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鑫,女性,汉族,1985年0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张康伟,男性,汉族,1984年0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陈鑫、张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鑫、张康伟发出限期履行债务291200元及利息的通知,被执行人陈鑫、张康伟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鑫、张康伟在重庆市荣昌区X街道分别有一套住房已被银行抵押贷款并被法院另案查封,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多方查寻被执行人陈鑫、张康伟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鑫、张康伟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14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