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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谭泓运任延良不当得利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鸿运,任延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鸿运(又名谭文喜),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上诉人妻子,1979年6月7日生,满族,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延良,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上诉人谭鸿运与被上诉人任延良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庭审中陈述其承包的土地是24.75亩,还有3亩自己开荒地。此节是否属实应当进一步查实。另外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已经领取玉米补贴款是否属实。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该笔款项应当给付玉米实际经营者。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是否适当。同时原审判决文书,书写上诉权部分错误。写成“裁定”,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上诉人谭鸿运。审判长 姜军审判员 孙伟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博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