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春光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光,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1126号 原告蒋春光,女。 委托代理人韩伟静,系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凤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系该医院副院长。 被告沈阳市妇婴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史玉林,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曼,系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光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春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