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聂某某,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聂某某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聂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士伟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 徐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徐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