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天克、俞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克,俞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赵天克,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俞志坤,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执行赵天克与俞志坤(2015)杭下商初字第043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天克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4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