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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天克、俞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克,俞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赵天克,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俞志坤,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执行赵天克与俞志坤(2015)杭下商初字第043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天克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4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