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国兰与苌香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兰,苌香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2726号原告:周国兰,女,1962年4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苌香环,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周国兰与被告苌香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国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8日,被告苌香环借原告款30000元,并写有借据,2013年底还6000元,2014年还14000元,2015年还清。被告不按承诺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辞未还。为此,现诉至贵院,望公正裁决。被告苌香环辩称,借条是我打的,中间还了一部分,借钱有共同利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原告款30000元的借据,因有借据证实,且被告认可,本院依法应予认定;根据借据的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底还款6000元,2014年还款14000元,2015年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苌香环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周国兰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国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苌香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