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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随长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长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随长春,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泌阳县。1999年10月27日,因犯放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随长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随长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盘古乡桃园村委小刘庄村,将残疾人李庆彦停放在家门口正在充电的银灰色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01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李庆彦。2.2016年3月份,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古城路东段,将王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黑色宗申牌弯梁摩托车盗走。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50元。3.2017年3月份,随长春独自一人窜至泌阳县人民路北段,将张梁停放在“有意思”门前未上锁的一辆白色信宏牌自行车盗走。案发后,该自行车被泌阳县公安局扣押。后经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值200元。4、2016年3月份,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二高附近,在泌阳县烈士陵园北墙将栗富强的一辆紫色电动车盗走。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51元。案发后张东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150元。5、2016年3月份,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二高附近,在泌阳县烈士陵园北墙将杨嫚嫚的德玛牌电动车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988元。案发后张东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88元。6、2016年4月11日,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盘古乡桃园村委杨树沟村,将刘金发停放在大门外的红色珠峰牌摩托三轮车盗走。后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3564元。该摩托车在2016年4月17日李庆省被抓获时被扣押,后发还被害人。7.2016年3月份的一天,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烈士陵园北墙人行道上将泌阳县二高学生平新雨停放的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盗走。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62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3月份的一天,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赊湾乡柿园村委李庄,将牛玉良拴在其家院内的狗偷走。后牛玉良发现,从随长春等人手中当场要回。经鉴定,该狗价值120元。9.2016年3月份,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赊湾乡王庄村委后楼,将刘国堂养在猪圈里的六只鹅盗走。刘国堂在张东家中找回丢失的六只鹅。经鉴定,该六只鹅价值360元。10.2014年11月30日,随长春伙同张东窜至泌阳县双庙乡李某家,将李某灌醉后,把李某的王牌灰色电动车、手机及82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辆王牌电动车价值300元。案发后张东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460元。11.2016年3月23日,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双庙乡沟李村委蔡庄,将蔡运富家养在鸭棚里的11只鸭子、4只鹅盗走。经鉴定,11只鸭子、4只鹅总价值780元。12.2016年3月份,随长春伙同张东、李庆省窜至泌阳县双庙乡沟李村委蔡庄,将蔡运富家栓在家里的一条花狗偷走,后李庆省嫌狗太小将其抛弃。案发后张东退赔蔡运富经济损失9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随长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张东、李庆省的供述,被害人李庆彦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随长春单独或伙同张东、李庆省等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0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及庭审中随长春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被盗物品被及时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有犯罪前科和盗窃残疾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随长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随长春退赔被害人王德敏的损失一千七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乔景宝人民陪审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