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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恢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军,李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军,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住小佳河镇。被执行人李文君,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住小佳河镇。申请执行人张学军与被执行人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黑0524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65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仅有工资可供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6)黑0524执3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案件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7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学军与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524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