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王化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民,王化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954号原告:王立民,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强、李培,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化卫,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王立民与王化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王立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立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诉讼保全费3110元,由王立民负���。审 判 长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李之敬人民陪审员 刘振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