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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朱俊与谢天和、黄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谢天和,黄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俊,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谢天和,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黄文学,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朱俊与被执行人谢天和、黄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88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扣划了谢天和银行存款20101.83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天和所有的苏J×××××小汽车、被执行人黄文学所有的苏J×××××小汽车各一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