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相志与郑关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志,郑关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855号原告:赵相志,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郑关海,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靖松,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相志诉被告郑关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相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相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相志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