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洞波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洞波,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刘洞波,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166号宝苑国际购物中心2号楼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本院在执行刘洞波与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洞波询问,申请执行人刘洞波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洞波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