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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奉喜与姚雷、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奉喜,姚雷,李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23号原告:安奉喜,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村民。被告:姚雷,男,1987年4月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李乔,女,1987年4月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奉喜与被告姚雷、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安奉喜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