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勇、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勇,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95号申请人:吕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龚锡和,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台资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玄博,经理。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被申请人:韩达,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人吕勇与被申请人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在4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4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达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吕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韵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