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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兆勇、潘惠卿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兆勇,潘惠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特51号申请人:宋兆勇,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烟台杜奥尔车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潘惠卿,女,192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烟台市服装厂退休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宋兆勇与被申请人潘惠卿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宋兆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宋兆勇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