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梅与王印桂、王印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王印桂,王印花,王印丽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624号原告:张梅,女,194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祥,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印桂,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印花,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印丽,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诉被告王印桂、王印花、王印丽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梅负担。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