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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韩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韩永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908号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查俊,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玮,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孟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生,男,汉族.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韩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份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永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