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缪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91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96847024-X。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负责人康广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大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缪芳,女,汉族,1977年1月12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传飞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