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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3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姜华。被告人冯×,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该县,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11时许,庞新华、李武(均另案处理)到××县吸食毒品。期间,冯×带王甲政回到该处和庞新华、李武一起吸食毒品。12时至14时许,罗小妹、刘健壮、李作东、王一星等人又陆续来到该处,后刘健壮跟庞新华购买1包毒品吸食,李作东跟李武、王甲政购买2包毒品和王一星一起吸食。15时许,白莲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将冯×、庞新华、李武、王甲政等8人抓获,并从庞新华处扣押到人民币230元、手机1部、21包可疑物品;从李武处扣押到人民币1100元、手机1部、22包可疑物品。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送检的从庞新华、李武身上扣押的可疑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汝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郑业启书 记 员 刘川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