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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海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海全,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海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鸿馨、书记员郭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海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7月5日16时32分,被告人程海全酒后驾驶黑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开发区保晋路单行道路内违反规定逆向由北向南行驶,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程海全不服从指挥,右转行驶至北大街玛丽口路段后被民警查扣,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当日16时58分民警将程海全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程海全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5.83mg/100ml。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海全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海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网上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晋方正司鉴[2017]鉴字第67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海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逆向行驶,且不服从交警指挥,犯罪情节较重,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海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郗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