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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龚捷与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捷,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荣,沈宏茂,江苏晋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季文成,沈峰,沈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401号原告:龚捷,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宏茂,董事长。被告:李荣,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第三人:江苏晋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巧兰,董事长。第三人:沈宏茂,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工农南村24号。第三人:季文成,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沈峰,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第三人:沈敏,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龚捷与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荣,第三人江苏晋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沈宏茂、季文成、沈峰、沈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龚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