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海松、朱魏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松,朱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松,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朱魏锋,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松与被执行人朱魏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网上布控,对被执行人朱魏锋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现被执行人已履行4050.1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魏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