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二九O农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九O农场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二九O农场。本院在执行文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5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添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