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发翠、张云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翠,张云飞,黄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张发翠,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张云飞,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黄廷友,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云飞、黄廷友银行存款125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