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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发翠、张云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翠,张云飞,黄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张发翠,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张云飞,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黄廷友,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云飞、黄廷友银行存款125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