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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佳佟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佳,佟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461号原告XX佳,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小燕,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树新,男,1977年4月7日出生,原住公主岭市。原告XX佳与被告佟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树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佟树新给付欠款20000元整;2.要求佟树新给付欠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佟树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日,佟树新从XX佳处借款20000元整,约定一年之内返还,到期后未还款,XX佳一直打电话催要未果,现佟树新下落不明,一直联系不上。佟树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佟树新因经营橱��商店资金不足,从XX佳处借款20000元,约定一年之内返还。上述事实,由XX佳提供的借据一张在卷佐证,佟树新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反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结合佟树新未提供反驳证据的实际情况,本院对以上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据一张在卷佐证,且XX佳表示借据上的字都是佟树新所书写的。现佟树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该事实有农安县开安镇柳树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一份、柳树村一社社主任刘金方出具的证明一份、公主岭市果树农场出具的介绍信一份予以证实。又因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对XX佳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XX佳要求佟树新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佟树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佳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佟树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乃明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