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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秀香、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香,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06号。法定代表人于相永,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香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已对先行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324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胜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士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