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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6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戴玉军、蔡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军,蔡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654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兰华,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涝坡镇大址坊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5********。被申请人:戴玉军,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蔡爱云,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李兰华与被申请人戴玉军、蔡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鲁1327民初654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戴玉军、蔡爱云在莒南县天桥小区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安第7703900773房产一套,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戴玉军、蔡爱云在莒南县天桥小区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安第7703900773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