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加政、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政,石红,张佃刚,石玲,张峰,郝民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加政,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石红,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佃刚,男,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石玲,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郝民之,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加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红张佃刚石玲张峰郝民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宣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