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莹、余俊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余俊达,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61年3月12日生,瑶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余俊达,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被执行人林琼,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永福县。本院作的(2016)桂030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李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