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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莹、余俊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余俊达,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61年3月12日生,瑶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余俊达,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被执行人林琼,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永福县。本院作的(2016)桂030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李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