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91号罪犯马超,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杜曲镇夏侯村北街**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武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缴)。刑期执行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5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超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马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