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良与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235号原告:杨良,男,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四川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世外桃源广场)A、B栋16层。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杨良诉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原告杨良应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元,但原告杨良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04元,原告杨良未预交。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炼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