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新忠、许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新忠,许玉仙,王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忠,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玉仙,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生,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徐新忠、许玉仙因与被上诉人王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新忠、许玉仙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新忠、许玉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