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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华亮与齐德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亮,齐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亮,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齐德勇,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李华亮与齐德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长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齐德勇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34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