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康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利诺(大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康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伊利诺(大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4民初2782号之一原告:大连康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利诺(大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俭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康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利诺(大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橡胶制品,经双方结算,截至2015年5月18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9233元未付。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仅支付了30000元,其余货款209233元至今未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伊利诺(大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康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9233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余款159233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由被告负担,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