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云辉、莫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辉,莫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云辉。被执行人莫钒。申请执行人张云辉与被执行人莫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3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莫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云辉偿还借款本金36668.93元及相应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37.5元,申请执行费649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莫钒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工商等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一辆号牌号码为桂B×××××的小型汽车(中文品牌:福克斯牌,发动机号:3266848,车辆识别代号:LVSHCFDB1DE188239,车身颜色:棕)。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所以不能进行处置。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钒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