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洪祥、蔡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祥,蔡连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053号之一申请人:刘洪祥,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蔡连根,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人刘洪祥与被申请人蔡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洪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蔡连根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连根名下银行存款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