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3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洪祥、蔡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祥,蔡连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053号之一申请人:刘洪祥,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蔡连根,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人刘洪祥与被申请人蔡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洪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蔡连根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连根名下银行存款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