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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9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赤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黑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9刑初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黑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5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布拖县特木里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现押于布拖县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赤黑某某在布拖县特木里镇贩卖毒品给一些吸毒人员吸食。2016年5月5日晚上21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布拖县在被告赤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一砣用白色塑料包装的毒品可疑物。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3.1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赤黑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赤黑某某系HIV感染者,且系家中有二名幼童的抚养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赤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6]0484号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赤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赤黑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3.1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赤黑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赤黑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赤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于2017年7月18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瓦西家林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