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浙江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勇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民终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勇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勇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勇平(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7的存款日元140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