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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锁儿与张保堂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锁儿,张保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529号原告:周锁儿,男。被告:张保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锁儿与被告张保堂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锁儿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锁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