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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传顺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顺,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324号原告吴传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传丹,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教导员(主持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顺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传顺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阿魁书 记 员 刘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