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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号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振军、冯林会、李振兵、李阳、郝江风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李振军,冯林会,李振兵,李阳,郝江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号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振军,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道中心街南。被执行人:冯林会,女,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道中心街南。被执行人:李振兵,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道中心街南28号。被执行人:李阳,女,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道中心街南28号。被执行人:郝江风,女,汉族,1975年11月8日生,林州市城关镇龙头山村160号。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振军、冯林会、李振兵、李阳、郝江风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需要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豫0581民特9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党保红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军 关注公众号“”